2023年4月18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遂医保发〔2023〕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深化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动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资源配置、行为引导作用,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检验检查费用,促进区域医学医疗中心建设,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难题,市医保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示、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制发了本《通知》。
二、《通知》出台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大型检查项目价格,支持儿科等薄弱学科发展,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同时我市医疗服务项目调整价格不能突破全省最高限价。
三、《通知》主要内容
共调整137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减“磁共振”等大型检查项目价格,选取这类项目进行调减,可大幅降低群众体检筛查费用和门诊检查费用,预计全年减轻群众检查费用1900余万元;调增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主要包含手术治疗类、中医类、儿科类等项目。
四、《通知》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适用于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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