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同时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做好资源储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东科发〔2023〕1号)。
二、决策依据
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参考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结合东营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做好资源储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6章1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功能,界定了市科技局、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备案条件。指出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满足的条件,同时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机制作出规定。
(三)备案程序。规定了组织开展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程序及申请单位须提交的材料,并明确指出已获得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自动纳入东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四)运行管理。规定了新型研发机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有关工作要求。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影响备案资格。
(五)扶持政策。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对我市产业发展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政策和项目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六)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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