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水利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山东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及目的
2008年,省水利厅印发实施了《山东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多年来,该规定在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印发时间比较久,政务公开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变化,特别是2019年国务院修订了政府公开条例,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原《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持续深化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规定》的修订,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同时参照《水利部办公厅〈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办综〔2022〕268号),并结合省水利厅实际和近几年社会公众对水利政府信息的需要。
三、主要内容
较原《规定》相比,本次修订调整变化较大,由原来的五章34条调整为七章46条,增加了职责分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与回应等章节和重大决策预公开、会议文件公开等方面的新要求。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规定的依据、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政务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包括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等。
第三章主动公开,包括省水利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等。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包括申请人向省水利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办理流程及时限等。
第五章政策解读与回应,包括需政策解读的文件范围、解读实效、解读材料的具体要求以及回应公众的渠道与办理时限等。
第六章、第七章监督保障和附则,包靠政务公开培训、考核、责任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要求以及本规定生效日期等。
五、重要举措
一是加强政策解读质量。明确主动公开的省水利厅如下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文件;各类水利规划,年度重点工作的计划要点、实施方案等;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影响市场预期、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政策文件在进入发文流程时,要将解读材料作为政策文件的背景材料一同报请签发。政策解读材料应当避免与政策文件的重复摘抄,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可读性。对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进行解读。厅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解读政策文件一次。选取水利系统有关领导干部、水利专家、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等作为政策解读专家,组建厅政策解读专家库,并定期进行更新,提高政策解读的水平。
二是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对纳入厅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决策拟定处室、单位在会议研究决策前应当通过厅部门网站将决策文件草案及其解读材料一并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期限届满后要及时公开意见征集情况,对征集到的意见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除在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外,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决策拟定处室、单位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集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建立并实行常态化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厅长办公会机制。各处室、单位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应当一并提出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的意见,经厅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组织落实。
三是提高公众回应质效。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规范政务咨询窗口建设,提高省政务服务平台、厅部门网站公众咨询、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领导信箱、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的政策咨询服务水平,并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毕。
四是明确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省水利厅受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按照受理、登记、审核、办理、归档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省水利厅部门网站、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也可当面提交申请。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需要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的后果。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期限可以适当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个工作日,必要时经过批准可再延长20个工作日)。
五是强化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一,主动公开方面,拟公开的信息经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并进行保密初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于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一并提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业务主管处室、单位提报主动公开的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和审核批准,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签《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重大事项报厅保密委进行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第二,厅长办公会审定事项方面,属于本规定第八条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厅办公室根据议题单、会议纪要等整理形成会议公开信息,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保密审查和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做好议定事项的解读。第三,依申请公开方面,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业务类别和各处室、单位职责,明确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收到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转办通知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答复意见,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后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答复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途径发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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