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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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问答

问:什么是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通过协调、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有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

问:哪些组织可以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问:行政调解适用范围

(一)民事纠纷,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以下民事纠纷。其中列举了11类较为常见的领域:可以进行调解的治安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土地、山林、矿产、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类纠纷;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医疗赔偿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环境污染赔偿纠纷;电力纠纷、水事纠纷;教育领域民事类纠纷;物业权益纠纷。

行政争议,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

其他矛盾纠纷,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其他争议纠纷。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等。

问:哪些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

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等已经依法作出处理的;已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行政调解终止或者已经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以相同或者相似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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