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政策解读


近日,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印发了《临沂市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出台的政策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县域统筹,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建设边界。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出台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推动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有效落地,全力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梳理乡村振兴用地相关政策要点,编制形成《临沂市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用以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实施乡村振兴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二、主要内容

《指引》分为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计划保障、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公共公益事业用地管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管理、乡村文化旅游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点状用地管理、耕地保护和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等13章45条。附录为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

(一)坚持规划引领

《指引》明确了乡村振兴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原则。乡村振兴的各项用地活动要以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作为法定依据。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坚持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在县域范围内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村庄规划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依规编制、报批,并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

(二)加强用地管理

《指引》对建设用地计划保障和用地审批政策进行了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方面,县区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保障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用地,指标来源主要是县区通过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来获取。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国家单列,不占用地方计划,实报实销。用地审批方面,实行分级审批,除了《指引》列明的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情形以外,用地由(省级授权、委托)市级审批。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大部分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可以在市级完成审批。

《指引》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用地保障政策进行了概括梳理。为适应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进一步从乡村文化旅游用地、乡村民宿使用建设用地、乡村露营使用土地等方面提出用地路径,支持依法依规利用乡村土地发展旅游项目。明确了点状用地报批要求、项目用地方式、实施差别化供地、严格供地面积、建设用地使用途径、登记发证等内容,实现“点面结合、差别供地”模式,进一步提升乡村土地利用精细化、精准化、集约化水平。

(三)强化耕地保护

《指引》将耕地保护单列一章,明确政策要求,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对于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四)明确负面清单

近年来,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现象多发,隐蔽性强,形式多样,有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改变了农用地的用途,破坏了土地管理秩序。在促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同时,也要严禁破坏耕地,严禁非法占地,严禁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保障乡村振兴的长远发展。《指引》列明了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严禁”,一般耕地“五不得”,严禁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擅自改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等10项负面清单。

三、其他要求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深入研究并规范执行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加大面向镇街和村庄基层的乡村振兴用地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营造集约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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