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事项背景:2021年6月15日,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韩国尤米科尔有限责任公司(UMICORE KOREA Ltd)(以下合并简称“尤米科尔”)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容百科技”)、湖北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容百”)S85E型产品侵害尤米科尔申请号为201580030857.0号的发明专利权的诉讼。
●专利鉴定结果:针对上述专利纠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开展材料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公司涉诉专利S85E型产品并未侵权。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尤米科尔主动撤诉。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尤米科尔主动撤诉并获得法院裁定许可,说明了公司拥有独立自主的S85E型产品知识产权,以及公司在NCM811领域的技术领先性和研发独立性,为公司持续扩展全球市场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保障。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主动申请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02知民初328号),准许原告尤米科尔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6月,尤米科尔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及湖北容百,称公司及湖北容百S85E型产品技术特征与其申请号为201580030857.0号发明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且未经尤米科尔许可实施其发明专利/专利申请,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针对上述纠纷,鉴定机构出具公司S85E型产品材料鉴定不侵权的意见,随后,尤米科尔主动申请撤诉,近日法院发出同意撤诉的裁定书。
二、诉讼进展及裁定情况
(一)材料鉴定情况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公司是否侵权开展材料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如下所示:
公司S85E型产品的x值和BET比表面积值与尤米科尔申请号为201580030857.0号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均不相同,产品相关参数均未落入申请号为201580030857.0号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2023年2月3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国创鉴定[2022]知鉴字第432号),鉴定结果显示公司S85E型产品并未侵权。
(二)尤米科尔主动撤诉及法院裁定情况
2023年3月,尤米科尔主动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原告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本案起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同意裁定。公司已于近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浙02知民初328号),裁定结果显示,准许尤米科尔撤回起诉并要求其负担案件受理费。
尽管本次案件已随着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而终止,但针对尤米科尔此前的诉讼行为,公司将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尤米科尔主动撤诉并获得法院裁定许可,说明了公司拥有独立自主的S85E型产品知识产权,以及公司在NCM811领域的技术领先性和研发独立性。
2、2022年公司升级为全市场覆盖的正极材料综合供应商,产品序列不断扩大,公司将更加重视自主创新能力,包括持续打造全面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专利布局,为公司持续扩展全球市场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保障。
3、法院对于尤米科尔主动撤诉申请作出准许裁定,相关案件受理费将由撤诉方尤米科尔负担,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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