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邛崃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防控森林火灾的通告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2〕9号)。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成府规〔2023〕1号)。 二、主要内容 (一)防火期及高火险期:2023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分区分级抓好森林草原火险精准防控工作的通知》(川森防指〔2021〕6号)和《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适时发布禁火令。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1.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2.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在林区开展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和培训,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落实火灾防范措施,配备必要扑火器材。施工作业时,要落实现场安全员制度; 4.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市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险危险地段,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可燃物等措施,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市级有关部门、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各责任单位要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充分做好扑救、灾后处置等工作。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火监督检查。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违反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28-88801119。 三、适用范围 邛崃市森林防火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员。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防火通告相关规定和政府禁火令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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