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安委会、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公布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的实施意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加快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逐步实现全区域“协同响应、有效衔接”的应急救援格局,制定并公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3〕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2〕74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切实破解基层救援力量弱、设施重复建设、安全监管基数大、防灾减灾救灾任务重等难题,打通应急管理“最后一公里”,做到“救早救小救初期”。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目标任务

  科学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微型消防站、应急救援站、物资储备库、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等资源,借助消防综合救援、专业救援、基层救援、企业救援和社会救援等力量,通过数字赋能、部门联动、力量融合,构建全区域应急救援体系。

  (二)细化建设内容

  多点发力,明确从建设“智慧型”应急指挥平台、标准化基层应急综合救援站、多元化应急救援队伍、共享化装备物资库、规范化管理制度等五个方面,全面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水平。

  分步实施推进

  按照2023年试点建设、2024年全面推进、2025年整改提升三个阶段分步实施,重点推进基层应急综合救援站建设,2023年各镇(街道)至少建设完成1处三级站,有条件的镇街可视情升级为一级站或二级站,2024年各镇(街道)全面完成建站任务且至少建设完成1处一级站或二级站,同步建立镇(街道)、村(社区)所属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并规范管理办法。

  (四)强化保障措施

  各镇(街道)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发力,采取多元化投资建设方式,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队伍保障机制,深化宣教培训,确保基层应急综合救援站建设工作落地落实。

  政策执行(解释)科室: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协调指导科

  联系电话:8833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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