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新理念等重要论述精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急难险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编制《乐山市应急避难场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目的
制定《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救灾改革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管理工作机制,增强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管理水平,补齐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短板和区域空白,有效提升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和能力建设水平,不断增强抵御灾害的“韧性”,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制定政策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进行制定,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三、《办法》编制的主要过程
为较好地完成《办法》编制工作,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组织调研小组对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开展了大走访、深调研,并充分吸收上级部门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研究的相关成果,参考其他地区关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方面做法,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书面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并依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办法》。三是通过了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评审、合法性审查等法定审核程序,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印发。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认定,主要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场所认定备案等相关内容。第三章维护与日常管理,主要规定了责任主体、管理单位职责等相关内容。第四章启用与保障,主要规定了启用程序、维护保障工作等相关内容。第五章监督和检查,主要规定了有关部门履行检查职责等相关内容。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其他规定和施行日期。
五、《办法》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职能职责。要求全市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等工作。同时,《办法》界定了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有关职责,还就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程序、维护保障工作及有关部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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