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从编报范围来看,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法》明确,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二是从编报对象来看,《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含义,即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三是从编报情形来看,《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同时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5类变更情形之一的或者确定的弃渣场发生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对于新设弃渣场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此外,《办法》新增了关于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3年有效期,明确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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