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市科技局印发《聊城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聊市科发〔2022〕73号),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创新券使用的管理工作。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更好的理解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该办法的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科字〔2022〕12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聊政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考和借鉴了省、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经验做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22年11月,起草了《办法》(初稿)。11月中旬征求了聊城市科技局各科室的意见,2022年11月12日-11月18日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了意见。2022年12月5日分别通过了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2022年12月9日,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了该《办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关于聊城市创新券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本办法明确了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中小微企业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同时明确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的条件。
(二)支持范围。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研究开发服务,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委托分析、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
(三)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对依托本市供给方进行检测的使用方,在省补贴60%补助的同时市财政再给予30%的补助。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或团队每年享受省、市补助合计最高补助65万元。
三、注重加强对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保障等工作。
(一)创新券每季度兑付一次,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 6个月内有效。经过使用方线上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核提出兑付意见、省科技厅确认兑付结果等程序后,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前将上个季度申请的创新券兑付资金拨付到位。
(二)省科技厅将对各市和供给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省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飞行抽查。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创新券开展服务的支持政策
(一)聊城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或其依托单位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供给方(以下简称供给方),必须按规定在省科学仪器共用网注册成为会员,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
(二)鼓励黄河流域科技创新联盟(青海、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四川、甘肃、河南、新疆)内科技资源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在省科学仪器共用网注册成为会员。拓宽创新券使用范围,支持市内企业使用黄河流域科技创新联盟所属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三)省科技厅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与奖励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
(四)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也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
(五)市科技局每年按季度分批次组织全市创新券兑付工作,负责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后,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