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征求财政局、水利局、民政局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胶发改字〔2017〕69号文件延续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我市城区居民用水价格是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胶发改字〔2017〕69号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为确保我市自来水市场正常经营发展,经征求财政局、水利局、民政局意见,决定胶发改字〔2017〕69号文件延续执行。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胶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居民、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低保家庭。
三、居民用户中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如何收费?
胶发改字〔2017〕69号文件规定,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4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2.40元,污水处理费1.00元)。
四、如何贯彻落实好《通知》?
一是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自来水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自来水价格政策,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时,加强价格政策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率。
二是强化自来水经营企业的责任。自来水经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政策原文: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胶发改字〔2017〕69号文件延续执行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