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2〕17号)有关要求,县政府决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第107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2条、第77条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禁燃区范围
将我县禁燃区范围由以前的“县城建成区”调整为“东至实验中学,西至石柱溪路,南至何家坝路与钟南大道交会处,北至城北阳光溪谷(桃花源街道:桃花源社区、城北社区;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城东社区、城南社区)”。
三、高污染燃料类别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按照控制严格程度,我县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Ⅲ类(严格),包括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按规定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五、违反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施行时间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酉阳府发〔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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