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2月18日,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巫溪府发〔2022〕53号),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的管控,减少高污染燃料燃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助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我县新增不少于2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气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环〔2022〕43号),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内容
(一)新增禁燃区划定范围。
巫溪县双阳乡双阳村一、二社区域内,东、西、北均以阴条岭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边界为界,南至上山盘山公路第一弯道,两侧以山脊线为界,面积2.128914平方公里。

(二)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类型。
新增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第Ⅰ类燃料组合。具体包括: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下表1中规定的限值)。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表1: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 煤 | 0.5% | — | 12.0% |
焦 炭 | 0.5% | 10.0% | 5.0% |
兰 炭 | 0.5% | 10.0% | 10.0% |
(三)管理规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限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违反通告的单位和个人,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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