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办法》中所提到的独生子女,是如何界定的?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对具有本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扶助。
二问:《办法》中所提到的奖励标准是多少?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明确规定:
第五条 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
第七条 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第八条 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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