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我省首部水资源调度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为水资源统一调度配置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四川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四川是水资源大省、千河之省,水资源总量较为丰富,但时间上丰枯季节变化大且大多以洪水形式流失,空间上地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腹部的川中丘陵区人均水资源量明显不足。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用水刚性需求不断增加,用水结构趋于复杂,尤其是四川能源供应主要依赖水力发电,调节性水库较少,各行业、各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突显。《办法》出台将通过法制手段进一步合理配置、优化调度水资源,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科学利用。
《办法》共35条,分为总则、调度方案与计划、日常调度、应急调度、监督管理和附则6章。
《办法》融入了“大水调”工作思路。《办法》围绕流域、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配置,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增强水资源统一调配能力,不断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办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区域调度服从流域调度,水力发电、航运调度以及防洪、灌溉、供水等水工程的运行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明确了“大水调”机制总体原则。《办法》第五条提出建立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水资源一体化调度,为解决重大调水、重要生态补水、重大利益协调等提供沟通桥梁。《办法》第二章明确应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以此作为水资源调度主要依据,为“大水调”机制规范运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办法》总结了蓄水保供经验做法。《办法》充分吸取了水资源统一调度蓄水保供的做法,明确“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生产合理用水,统筹农业、工业(含水力发电)、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用水”的水资源统一调度配置原则,把蓄水保供的内涵体现在立法的篇章中。《办法》第二十条明确“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发挥蓄水保供功能”的要求,充分结合四川实际,为优化水资源配置和利用提供了创新思路。
《办法》贯穿生态调度立法要求。《办法》明确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调度,为生态调度、生态补水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按照有关规定泄放生态流量,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含鱼类产卵时段需水),确有流域(区域)生态补水需要且工程、水源具备调水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开展生态补水,改善流域(区域)生态水资源调蓄和水动力条件,促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
《办法》完善应急调度工作机制。我省水旱灾害频繁,其他相关的自然灾害及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办法》第四章专章提出应急调度,明确水旱灾害、水污染、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水资源应急调度工作要求。《办法》提出应当建立水旱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调度预案,并对预案演练、分级预警、预案启动、应急实施、保障措施、应急终止等提出明确要求,一方面提出水资源应急调度要求,另一方面也让水资源应急调度有章可循,以更好地应对水资源调度突发事件,从而充分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办法》强化监督管理执行。《办法》第五章对监督检查职责、检查方式、检查内容、通报考核等作出规定,在全国率先强调了“水工程管理单位、取水户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档案”,对有效保障水资源调度管理执行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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