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2号)(以下简称“落实函”)。上交所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需公司及时提交募集说明书(上会稿)。

公司将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落实函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报送文件资料。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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