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信息网讯 据北京市卫健委今日最新消息:北京市卫健委日前就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发布通知。根据通知,本市严禁超范围开展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实验室要设立专库储存新冠病毒毒株或样本。
市卫健委要求,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冠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核酸检测等实验活动,需经国家卫健委或市卫健委批复后方可开展,且应严格遵照国家和北京市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禁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
据了解,从事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实做细风险评估,加强人员防护;强化骨干人员培训,提升能力和水平;要设立专库储存新冠病毒毒株或样本,实行双人双锁,并配备监控设备,实验结束后,依规做好处置或送交保藏;运输新冠病毒毒株或未经培养的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样本的,应经国家卫健委或市卫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北京市卫健委强调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摸清辖区内从事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性质、实验活动类型,保存新冠病毒毒株及样本情况等,建立台账,纳入重点管控范围,强化监督检查,切实防范生物安全风险。
2020年国家卫健委:新冠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应指定机构集中保存
早在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5月11日发布《关于在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对新冠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公告称,各地卫生健康委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新冠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确保安全。
1.毒株及相关样本运输。新冠病毒毒株及潜在感染性材料的运输应当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毒株及相关样本保存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未经审批擅自运输的情况发生。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在办理有关实验室和各级菌(毒)种保藏单位向其他实验室或单位外提供新冠病毒毒株或以新冠病毒作为母本病毒的疫苗株的省内准运证手续时,及时将拟运输物品、始发单位、接收单位、拟运输时间、运输数量、用途等信息和准运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提供给我委科教司。
2.相关样本保存和销毁。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研判并提出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对确需保存的,应当尽快指定具备保存条件的机构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保存,或送交至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保存;对无需保存的,由有关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和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销毁。
3.毒株分离和保藏。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督促辖区内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第一时间将新分离到新冠病毒毒株相关情况报送我委科教司。各地要指导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做好实验数据与毒株管理工作,在分离出新冠病毒毒株后90天内,向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申请保藏,完成相关实验活动后及时将新冠病毒毒株送交保藏机构保藏。
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了病毒保存的相关内容(欢迎补充):
病毒保存的原则:低温条件下保存,温度越低越好。
病毒保存的依据:对病毒的感染性不利的最主要环境因素是温度。大多数病毒不耐热,对热不稳定。55-66℃下,病毒的衣壳蛋白变性,失去感染力。
病毒保存的选择:1,如果只需要保存3天,4℃冰箱即可。2,如果保存长久,必须低温保存。
病毒保存方法:
1,低温及超低温保存:先将病毒悬浮在含有保护蛋白质的液体和/或二甲亚砜中,然后保存在低温-20℃到-60℃或超低温-70℃以下;或者在液氮、干冰中保存更久。为长期保存病毒,建议分装,因为冻融可导致许多病毒灭活。
2,冷冻干燥保存:冰冻的病毒悬液在真空下脱水,然后保存在4℃或-20℃,冷冻干燥品在非超低温环境下也可保持病毒生命力,该保存周期长,且便于运输。病毒保存液分为灭活型和非灭活型,非灭活型不含裂解液,可保持病原体的活性与完整性,用于病毒的培养分离;灭活型可瞬间裂解病原体释放核酸,保护剂可防止核算被降解;并且非灭活型病毒保存液可在较宽的温度范围内维持病毒的活性,最大程度保持样本的原始性,可以用于病毒核酸的提取、检测,病毒的培养和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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