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老旧街区改造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国家、省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的深入推进,我市逐步探索形成了以老旧小区改造为主,带动周边区域进行整体性、系统化改造的新模式,让更多的居民得到实惠。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而制定。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针对我市老旧街区的现状和特点,总结我市改造经验做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固化形成制度规范。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改造范围。《办法》明确了老旧街区改造的范围和改造原则,即指对建成年代较早、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的区域进行的整体性、系统化改造,一般以居民改造意愿强烈、集中连片的老旧小区改造为主。改造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实施、多方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特色风貌。
(二)加强统筹规划。《办法》明确由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老旧街区的住宅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等基本情况,编制改造规划。由区(市)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相关权利人意愿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年度老旧街区改造计划。
(三)规范改造资金来源。一是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实施老旧街区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实施改造。二是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老旧街区改造,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三是推动各方力量参与改造,鼓励业主通过直接出资、依法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捐资捐物、投工投劳以及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出资。
(四)完善改造内容。根据国家、省规定,《办法》对基础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专项服务设施、环境及配套设施、智慧化设施、违法建设拆除等改造内容进行了规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的,可以与老旧街区改造同步进行;对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加装电梯的,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五)优化改造程序。《办法》重点对老旧街区的改造程序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规定区(市)牵头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项目实际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充分征求居民、业主意见,依法进行联合审查。二是明确老旧街区改造实施主体根据改造项目依法确定。其中,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组织施工招标和采购、组织项目验收和移交等。三是明确缆线改造优先采取入地方式进行,不能入地的,一般依附建(构)筑物敷设;无法依附的,应当进行遮蔽。改造完成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自管线敷设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入户割接以及废弃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的拆除和清理。
(六)强化后续管理维护。《办法》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明确改造完成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改造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专业经营单位出资参与相关设施改造提升的,改造后的专业经营设施可以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对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市)可以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期限、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各区(市)结合实际确定。
政策解读部门: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
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房屋更新处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协调处
联系电话:81608726;85933905;8578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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