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10月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这我省首个全面统一和规范协议机构管理的文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办法》出台前,我省协议机构均由各地自行签约、自行管理,存在标准不一、监管困难等突出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统称协议机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职能职责、协议机构资格确定、资质评估签约、协议机构管理、经办管理服务、协议管理、监督管理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及职责权限《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的申请与确定、协议签订与管理等事项。协议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协议机构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具体划分。

严格了准入标准及评估细则《办法》明确了我省协议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一地签订,全省互认。协议机构的准入基本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规定,是否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纳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同时明确了以医疗美容、种牙植牙等为主要执业范围的未执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9情形的,不予纳入协议机构

《办法》评估小组成员构成、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结果、签约流程、退出机制等进行了规范,并要求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布协议机构名单。

(三)加强了协议机构管理内容及违约罚责《办法》明确了协议机构职责、伤病分治原则、联网结算方式、转诊转院和康复治疗等,同时对协议机构信息变更、监督考核及保密作出规范。《办法》还明确了中止协议服务的各类情形,以及续签条件、中止条件、终止条件和违约行为处理办法。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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