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市场主体代位注销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代位注销的定义是什么?

代位注销是指因自然人死亡、市场主体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已经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其出资或者管理的市场主体或分支机构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已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形是什么?

代位注销适用于在山东省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简易注销不适用“代位注销”。

下列情形可适用代位注销:

(1)因市场主体已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者其出资的市场主体无法正常办理注销等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注销市场主体的继受主体、投资人或清算组代为办理。

(2)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已被撤销或注销导致其管理或者出资的市场主体难以办理注销等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被撤销或注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

(3)因有限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权)、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4)因有限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且存在股东达不到章程规定比例,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国有企业因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管人员失联或死亡造成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依据法律和章程由权力机构任命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组负责人,授权清算组负责人代位履行相关职务行为。

(6)国有企业股东失联,致使企业解散、清算决议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现有股东会做出自行清算决议,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该企业出具承诺函,保证履行企业相关债务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

(7)自然人股东或出资人确认死亡,履行法定程序后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代位办理注销登记。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特殊代位注销”模式,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缺少发起注销申请主体的情形,通过完善注销流程、明确救济途径,允许特定公益组织代为申请注销登记,让更多“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三、代位注销的流程是什么?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市场主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清算组或上级主管单位可补充作为企业清算组成员,行使清算职权。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2)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

(3)确认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确认;

(4)注销登记。向登记机关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无需进行清算的市场主体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提交材料。除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的注销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自然人股东死亡的,提交有权继承人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继承证明材料包括经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死亡证明、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财产权分割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继承关系划分不明确的,应当通过司法渠道确认;

2.市场主体注销的,提交注销证明和继受主体、投资人或清算组的身份证明材料;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被撤销或者注销的,提交相关撤销或注销文件和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能够共享获取的可免于提交,涉及签字盖章的,自然人由本人签署,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四、工作开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依法依规。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依法推进“代位注销”工作,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提高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

(二)灵活规范。兼顾灵活性与规范化,在规范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审查要求基础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

(三)控制风险。完善代位注销制度设计,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责任,防范恶意利用代位注销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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