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自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来,国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05年原卫生部出台《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规范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2014年我省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要建立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十项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但是近几年,随着国家和我省新制度要求的出台,原有系统相关制度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急需省级层面出台相关制度规范。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全省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新文件规定出的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具体制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主要内容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分为总则、履职尽责、过错责任追究、履职免责、责任认定与处置和附则等六章,共十六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我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以及职责分工。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活动。

(二)履职尽责。明确了履职尽责的四个方面的内容,对编制并动态调整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细化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执法岗位责任进行了规定。

(三)过错责任追究。确定了十一个责任追究情形以及七个从重、四个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情形。

(四)履职免责。确定了十五个履职免责情形。

(五)责任认定与处置。对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了规定。

(六)附则。规定了两年的试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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