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22〕12号文件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稳就业工作,强化顶层设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我市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的分析研判,转发省通知文件并明确我市执行的5项政策。

二、主要内容

结合我省实际,《通知》明确了我市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5条工作措施。

(一)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1年,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二)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企业的缓缴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适用于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1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个人的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缓缴期间各项待遇享受: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单位或个人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三)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申领对象:由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拓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1.领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持发证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2.企业在职职工:可持发证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特别说明:

1.证书要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上可以查询到。

2.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次数不可以超过3次。

3.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技能提升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4.2022年1月1日至《通知》生效期间,因参保年限不足而审核不通过的申领信息由职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

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继续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申领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业人员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领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特别说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保障范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特别说明: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年度、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2022年1月1日至《通知》生效期间审核不通过的2022年新发生参保失业人员的申领信息,由申领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复核。复核通过的,按月发放;申请时在本通知保障范围内,复核时已构成停发情形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补发符合申领条件期间的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

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人社局失业保险科,676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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