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宜宾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防火命令》)。现将《防火命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防火命令》出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发本《防火命令》。
二、《防火命令》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重大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防火命令》的主要内容
《命令》共分为前言和具体规范两部分。前言对《防火命令》的意义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具体规范共十条,分别对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发布禁火命令、野外火源管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强化宣传教育、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加大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防火命令》重点规定
(一)明确防火期及高火险期:2023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明确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野外火源管控措施。
1.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2.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明确防灭火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细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五)明确了相关处罚内容。凡违反《命令》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解读人信息
解读机构: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科室:火灾防治科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沈贲 233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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