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已发生较大调整。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以来,我国宅基地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均已发生较大调整。制定《崂山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践行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关于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有关规定的需要。
(二)广大农村村民有用地建房的刚性需求。2007年市委、市政府将崂山风景区管理局划归崂山区人民政府管理。受景区规划和城市化等因素制约,崂山区已停止审批宅基地(含旧房翻建)十多年。广大农民亟需重启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解决和改善住房问题。
(三)居改村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自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我区先后有74个农村社区已完成“居改村”,恢复农村形态。其中已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有67个村,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有60个村。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实施,我区即可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
二、文件出台目的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宅基地管理最新规定,及中央省市有关宅基地管理新政,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我们制定了《管理办法》。
三、文件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2.《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四、重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5章23条,包括总则、宅基地申请与审批、宅基地流转退出和盘活利用、宅基地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共9条,提出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宅基地的概念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建立区、街、村三级管理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并进行责任分工;落实“一户一宅”,保障“户有所居”;明确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建立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制度和农村宅基地现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保障工作经费。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共5条,明确了宅基地的申请主体、申请条件,以及不批准宅基地的七种情形。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并规定房屋建成验收后,农户可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完善了旧房翻建制度。
第三章“宅基地流转、退出和盘活利用”。共3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村级组织可以依法按程序收回宅基地。规定收回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多宅”而多占的宅基地,应当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村级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依规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四章“宅基地监督管理”。共2条,明确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的监督管理职责。压实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调解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五章“附则”。共4条,对没有村庄规划的住宅建设问题及历史遗留违法宅基地补办用地审批手续问题,做出规定。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部门及《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等。
五、关键词解释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二)什么是农村村民?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员身份的人员。
(三) 什么是“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上级规定标准,通过建设集中居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 什么是宅基地流转?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赠与、互换或者出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在征得村级组织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村级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六、新旧政策对比
本办法与2005年宅基地管理办法相比,二者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不同。本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是区农业农村部门,2005年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是区国土资源(现区自然资源)部门。
二是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不同。本办法实行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2005年宅基地管理办法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三是农村宅基地审批部门不同。本办法农村宅基地审批部门是街道办事处,2005年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审批部门是区人民政府。
四是农村宅基地审批机制不同。本办法农村宅基地审批机制是一窗受理和联审联办机制,2005年宅基地管理办法没有关于一窗受理和联审联办的规定。
五是农村宅基地使用范围不同。本办法鼓励村级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依规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2005年宅基地管理办法没有关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规定。
七、文件的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2005年11月8日发布实施的《崂山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崂政发〔2005〕221号)同时废止。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王妮妮
政策咨询电话:0532-88997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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