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府办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内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内江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第四条  鼓励网约车平台为老年人群体提供一键叫车、电话叫车等便捷服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城市出租汽车运力总体规模和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第六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提前七天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采取低于成本价格或不合理高价运营等方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经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服务所在地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置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机构,配备并具备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专职管理人员等服务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三)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经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以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符合国家和省、市环保要求;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外廓尺寸、轴荷、轴载质量等指标不低于现有巡游出租汽车标准;

新能源车辆续驶里程200公里以上,新能源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在公安部门登记的车辆,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价格为准;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后,在公安部门登记的车辆,车辆价格以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为准);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实时视频监控装置;

(五)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六)车辆自初次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并且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

(七)车辆登记为个人的,其所有人名下应未有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的登记;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与获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意向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办流程

第十条 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服务地为市中区、东兴区、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服务地为资中县、威远县、隆昌市的申请人向所在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存储情况的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5.具备网约车经营线下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所在地机构设置、办公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信息的证明材料;保障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机构人员及其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6.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文本,包括: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网约车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申请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和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除外);

(二)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变更登记按以下流程办理: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公安机关通过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已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后5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实时视频监控装置,设置网约车标识。

(四)满足前款条件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企业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个人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申请人完成上述流程,车辆办理相关保险后方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第十三条 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或者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依车辆所有人申请,由原许可机关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第四章 申办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除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外,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对车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五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客运合同;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四)驾驶员及车辆管理责任,维护行业稳定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四)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设置网约车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维护,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六)平台数据库向政府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七)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九)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一)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驾驶员的经营服务管理;

(十二)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十三)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十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及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提请原登记机关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条  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与原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关系终止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在未办理接入新网约车平台公司期间,不得从事营运。

车辆报废、转出的,注销车辆经营证照。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并提供发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故意绕道或中途甩客;

(六)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七)保持平台的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八)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九)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订单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十)主动接受交通、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及时上交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十二)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城管、税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与本市发布的其他文件或政策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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