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文条例》解读

此前,四川省的水文工作体制主要由省本级按照流域管理进行建制,该工作体制在支撑和服务各市(州)行政区水事决策方面存在短板。《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结合水文管理体制改革模式,明确规定省级水文机构向派驻市(州)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为辖区内防汛抗旱减灾、水资源管理决策、水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支撑和服务;负责各流域水旱灾害联防联控水文监测、水文预报预警的统筹组织协调,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水文工作服务地方绩效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的目标责任考核,促进了地方政府在水资源管理和河湖健康管理中对水文工作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同时,为加强主要流域的省际水域水文工作,《条例》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与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开展省际水域等跨区域水文工作协作,加强河湖省界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生态联合监测与信息共享,促进跨区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协调联动等要求。通过上述法规条文落实,将全面形成流域、区域和省际水域深度融合的完整水文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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