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眉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眉府办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统一规范了全市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总体要求

《实施细则》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救助对象及认定、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服务管理、救助资金管理、强化综合保障、组织实施和附则。

(一)明确救助对象类别

明确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以上6类救助对象类别归类后予以分类救助。

(二)明确救助标准

一是明确资助参保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定额资助。二是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以及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三是明确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类别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及门诊慢特病等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实施分类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对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三)经办服务和救助资金管理。

包括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制”结算,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和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等内容。

(四)强化综合保障。

包括充分发挥三重保障制度合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和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保障等内容。

四、《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2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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