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预备役人员是预备役部队的主体力量,制定出台专门的预备役人员法,系统规范预备役人员工作,对于加强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推动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先后出台文件,明确了新时代预备役部队的建设定位、领导体制、管理职责等。贯彻改革要求,迫切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预备役人员法律法规体系,为建设世界一流预备役部队提供坚强法制保证。二是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的迫切需要。预备役部队作为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现役部队的有效补充,与现役部队一体建设运用,共同履行军队使命任务。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必须以备战打仗为指向,健全完善预备役人员制度。三是破解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矛盾问题的根本举措。围绕解决预备役人员专业能力、待遇保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矛盾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在更高起点推动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发展。四是推进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的有力保障。预备役人员工作跨军地、跨领域,涉及各级各类组织的权力和责任,事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这项工作落实,必须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国家、军队、社会和个人齐心协力、依法推进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起草过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部署要求,以党管武装为根本,牢牢把握预备役人员身份属性,重构重塑预备役人员制度,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预备役人员队伍提供法律保障。
把握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为战务战。聚焦与现役力量共同履行使命任务,始终把立法的出发点、落脚点标定在备战打仗上,为随时应召应战提供制度支撑。二是坚持体系设计。把握预备役人员工作特点规律,对相关制度进行系统设计、整体重塑,为公民依法服预备役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坚持能力为本。遵循军事能力生成机理,系统设计“选、训、用、管、召、退”全流程服预备役制度,致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预备役人员队伍。四是坚持集聚英才。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贡献与待遇相匹配,清晰界定身份属性,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引导公民积极踊跃服预备役。五是坚持继承创新。贯彻预备役部队转型重塑改革要求,坚持党的领导,赓续优良传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外军做法,着力增强立法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有关部署,2019年1月启动草案研究起草,前期主要做了4个方面工作:一是准确领会立法根本指导。系统学习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刻领悟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的部署要求,牢固立起立法的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导。二是调研摸清立法现实需求。广泛开展专项调研、座谈研讨和问卷调查,系统梳理矛盾问题,切实找准政策制度创新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三是突出重大问题研究攻关。围绕预备役人员工作主要内容和重大政策改点,深入研究论证,反复模拟推演测算,形成草案制度设计。四是加强军地各方沟通协调。起草过程中,多轮次多形式征求军地有关部门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草案共10章63条,对预备役人员领导管理体制、身份属性和分类,以及预备役军衔、选拔补充、教育培训和晋升任用、日常管理、征召、待遇保障、退出预备役、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度作了全面规范。
(一)关于领导管理体制。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关于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有关精神,鲜明提出中央军委统一领导预备役人员工作;二是针对预备役人员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厘清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职责,明确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职责;三是搞好部队与地方职责界面切分,压实编有预备役人员的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的预备役人员工作职责,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责任,形成军队主导、军地协同、依法履责的工作新格局。
(二)关于身份属性和分类。一是基于服预备役特点,对预备役人员作出定义,强化预备役人员兵役属性和武装力量身份特征;二是贯彻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部署,适应预备役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求,将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构建起完备的预备役人员分类体系;三是明确预备役人员是预备役部队的主体力量,是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鲜明确立其在军事力量体系中的定位,增强全社会对预备役人员的尊崇,激发公民服预备役的光荣感使命感。
(三)关于预备役军衔。一是规定预备役军衔是区分预备役人员等级、表明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荣誉;二是衔接现役军衔制度,设置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预备役兵军衔等级,明确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同时根据预备役部队编制等级,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最高为预备役大校;三是系统规范预备役军衔的授予、晋升、保留和处置,充分体现预备役军衔管理的严肃性,为制定配套法规提供依据。
(四)关于选拔补充。一是承接兵役法有关规定,从政治、身体、心理、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规范公民服预备役的基本条件,保证可选范围既有广泛性又有先进性,建好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蓄水池”;二是规定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退役军人、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保证部队所需人员应选能选;三是明确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委确定,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兵役机关实施,增强计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推动军地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有效落实;四是确立按岗择人、选贤任能的选人用人导向,细化选拔补充组织程序,建立部队遴选和授衔任职、兵役机关组织体检政考和办理入役手续、相关单位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五)关于教育培训和晋升任用。一是贯彻“三位一体”新型军事人才培养理念,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构建预备役人员教育培训体系,明确预备役人员晋升任用前根据需要接受相应教育培训;二是适应预备役部队整体作战能力生成需要,规范军事训练和临战训练,保证预备役人员有效履行使命任务;三是结合预备役人员服役特殊性,明确考核实施和结果运用办法,充分发挥考核激励作用;四是适应预备役人员队伍“横向补充为主、纵向晋升为辅”的更替特点,规范晋升任用,为表现优秀的预备役人员成长发展保留渠道,鼓励长期稳定服预备役。
(六)关于日常管理。一是针对预备役人员高度分散、广域分布、流动性强等实际,建立分散管理、人员召集、集中管理等制度,清晰界定部队、兵役机关和相关单位管理责任,确保队伍稳定、秩序正规;二是贯彻预备役部队保持规定战备状态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落实军队战备工作规定作出原则规范,提高快速响应能力;三是规范预备役人员着装要求,明确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切实提高预备役人员荣誉感和自豪感。
(七)关于征召。一是承接战时兵员动员有关规定,规范征召的时机程序、职责任务和相关保障,压紧压实军地各方和预备役人员责任,为预备役人员响应征召提供必要条件;二是明确患严重疾病、家庭困难、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缓召情形,保证部队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体现对预备役人员的关心关怀;三是规定转服现役和解除征召的权限、程序,为战时快速补充兵员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保证战后预备役人员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状态。
(八)关于待遇保障。一是建立预备役人员服役津贴和任务津贴制度,实现平时养兵与战时用兵有机统一;二是明确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抚恤等待遇,对女性预备役人员实施特别保护,解除后顾之忧;三是明确预备役人员及其工作单位享受相关优待、优惠和扶持政策,推动形成个人积极服预备役、单位倾力支持、社会普遍认同的良好氛围;四是规范预备役人员举行仪式情形和退出预备役后享有荣誉、待遇,弘扬牺牲奉献精神,激发内生动力。
(九)关于退出预备役。一是规范预备役人员各衔级最低服预备役年限和最高服预备役年龄,双向把控队伍更替节奏,既保证预备役人员能够履行基本兵役义务,又保证有充沛的体力精力履职尽责;二是明确安排退出预备役和不得退出预备役情形,对因客观因素丧失服预备役条件的应退尽退、不具备退出条件的继续服预备役,确保预备役部队保持遂行任务能力;三是对因政治态度、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主观因素不适合继续服预备役的,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维护服预备役严肃性,确保队伍纯洁巩固。
(十)关于法律责任。一是承接兵役法有关规定,明确公民、预备役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军队单位、编兵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二是规范处罚执行的实施主体、权限和程序,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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