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拟制背景和依据
为确保扶贫工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目标;根据重庆市统计局文件(渝统函〔2019〕88号),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要求,拟制了《关于扶贫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拟制过程
《办法》初稿形成后,先后书面征求了三十三个区县和市扶贫办十一个业务处室的意见;收集修改建议四条,增加内容两条;对修改建议和增加内容进行了梳理和论证,采纳建议四条,增加内容两条,无重大分歧意见;形成了《关于扶贫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修订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拟制依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区县(自治县)扶贫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区县(自治县)扶贫部门统计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配备的专职和兼职扶贫统计人员(含扶贫信息员)。
(三)明确职责。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四)严明奖惩。扶贫工作负责人和扶贫数据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级扶贫部门负责人、扶贫工作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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