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20年8月,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将山东省标准化综合改革实践经验法制化。2021年11月,围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等重点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全省标准化工作制度体系。为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规范我市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我市研究制定《济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等。
三、起草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自2021年底启动了《办法》的制修订工作。经广泛调研、需求搜集、修订起草、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2022年11月经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研究通过,提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后印发。
四、办法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对照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安排,总结共性兼顾特性,统筹整合了农业农村、工业和服务业等各行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管理要求,形成更加系统的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建设、评估等工作程序,进一步强化了试点成效的总结、复制和推广。
五、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济宁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实施地在济宁市内;
(二)连续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有明确的标准化建设需求,将标准化纳入发展战略;
(四)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标准化工作基本资源配备合理等。
团体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包括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
(二)具有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具备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
(三)具备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推广应用的工作机制,已在相关行业领域发布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十项以上,初步形成品牌标准效应,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
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科学完备的标准化服务组织架构,具有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提供标准化战略咨询、标准技术内容和编制方法咨询、技术指标比对、标准符合性测试、标准实施咨询、标准实施评价、标准化管理流程再造及创新成果标准转化等若干相关服务能力;
(三)具有较为明确的市场细分定位和商业模式,服务链条清晰,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四)为推动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发挥积极作用。
平台类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产学研用协同能力,具有较为丰富的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经验;
(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和必备的保障支撑条件;
(三)初步建设形成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具备标准验证、系统优化和符合性测试等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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