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和省级层面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文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于科研诚信管理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科研诚信工作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起草了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办发〔2019〕15号)、《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2〕8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2〕7号)。
三、出台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研诚信管理,进一步健全我市科研领域信用体制机制,增强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制定了本办法。
四、重要举措
本办法包括总则、信用建设与内容、信用评价与奖惩、信用调整与修复、附则五部分,共15条。总则部分说明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科研诚信管理和相关名词解释以及办法的使用范围;信用建设与内容部分明确了市科技局和各区市、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确定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守信激励主体和失信主体信息管理制度;信用评价与奖惩部分主要确定实行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明确了守信激励主体(A级)、良好信用主体(B级)、一般失信主体(C级)和严重失信主体(D级)的认定标准;信用调整与修复部分说明守信激励主体和失信主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附则部分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及有效期。
五、关键词解释
1.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相关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践行诚信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等方面的诚信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管理行为。
2.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承担(申报)单位、受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技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以及承担(申报)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党政机构工作人员的科研诚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胡茂华 0631-5813924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