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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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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烟台 发布地区:山东省/烟台市 发布日期: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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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概述

  自2016年1月1日起,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方式

  1、预缴申报

  纳税人在预缴申报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33 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本年累计金额”即可享受。

  2、汇缴申报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4、5、6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三)操作要点

  1、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2、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6)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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