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加快研究适当降低企业缴纳社保费率或调整缴费基数标准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企业缴纳社保费率问题
在您提出提案后不久,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根据该通知精神,我市立即行动,自2019年5月1日起,将这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主要是:
(一)降低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据测算,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后,全市可为企业减负6.1亿元。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精神,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二、关于调整缴费基数标准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9〕108号)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各市无权自行确定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您提出的调整缴费基数标准的建议,涉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问题。多年以来,省里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增长,带来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也大幅增长。对这一问题,我市反映过,省里也进行过调研。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最近,省里将出台文件,从2019年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参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改变了过去仅以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上下限的做法,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省文件出台后,我市将立即贯彻执行。
感谢您对我市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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