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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污水达标排放单位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审定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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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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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9275780/2015-80554 信息分类名称: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市城管委 生成日期: 2010-03-19 发布日期: 2010-03-19
名称: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污水达标排放单位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审定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渝文备[2015]2781 主题词:
渝文备〔2015〕2781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污水达标排放单位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审定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市政委〔2010〕74号
 
各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相关社会单位:
    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998〕42号)规定,单位排放污水经独立处理、经法定资质监测部门检测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可申请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免征工作,现就城市污水处理费免征的办理、监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申报及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一)申报办理程序
    符合渝府〔1998〕42号令规定,需申请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向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委”)提出书面申请。重庆市排水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排水办”)负责接件并进行初审。
    主城区市级供水公司负责供水的申请单位直接向市排水办报送免征申请资料;其它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报送免征申请资料,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排水办。市排水办位于渝中区捍卫路32号16楼,联系电话63511024。
    市排水办收到单位免征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进行现场查勘。对符合免征条件的,市排水办向市市政委报送免征建议书;对资料报送不全、不符合要求或现场查勘不符合免征条件的,市排水办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原因。申请单位在整改后可另行提出免征申请。
市市政委收到市排水办免征建议书后,对申请进行复核审定,必要时进行现场复勘,下达是否同意免征的通知。
   (二)办理时限
    1. 市排水办在收到申请单位免征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料审查和初步现场查勘、向市市政委报送免征建议书等工作。对不符合免征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原因。
    2. 市市政委收到市排水办免征建议书后,于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复核审批。
    二、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初次申请免征应提供的资料
    1. 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单位全称、地址、法人姓名、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类别、供水单位、用水情况及申请事项。应附有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图、主要设施的剖面图等图件,应有处理后的污水中主要污染物、处理后污水的去向、排放频率、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料。
    2. 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及与污水相关附页的复印件。
    3. 环保部门下达的当年度《排污费(量)核定通知书》。
    4. 法定资质单位对排放污水的当年度水质《监测报告》。《监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不得少于《排污许可证》中的项目。单位排放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和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的,必须有对应污染因子的检测结果。
    5. 法定资质单位进行的《水平衡测试报告》。年总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需提供三年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年总用水量小于50万立方米的单位视情况而定。
    6. 申请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单位用水、排水情况的其它资料。
   (二)年度复审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包括供、排水情况、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等相关信息。
    2. 《排污费(量)核定通知书》、《监测报告》等资料与初次申请要求相同。
    3. 申请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单位用水、排水情况的其它资料。
    4. 申请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水平衡测试报告》等资料若有变动或超过规定的期限,应重新提供有效证件和报告。
    三、免征期监管
   (一)实行年度复审制。城市污水处理费免征实行年度审核制,经批准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免征单位可向审批机关按复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市市政委下达免征通知继续免征;对不符合条件或未申报的停止免征。
   (二)定期监测。免征期内,申请单位应每六个月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污水排放水质进行检测,向市排水办提供监测单位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对没有按期提供水质《监测报告》或水质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市市政委恢复该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三)不定期检查。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市排水办、市市政委将不定期对免征单位排水水质进行现场抽查,受理群众举报。根据需要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免征单位的排放污水进行监测。发现水质超标的,由市市政委发出整改通知,通知供水企业从当月起恢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发出整改通知后的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免征申请。单位整改达标后按复审程序另行提出免征申请。
    四、其它规定
   (一)单位初次提出免征申请不受时间限制;但免征单位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免征单位应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处理设施的运行正常,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允许的排放标准。免征单位因停产,检修、维护处理设施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市排水办;遇紧急事件、重要污水处理设施突然损坏等突发事故的,免征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8小时之内通知市排水办,同时处理好设施停用期间的污水,不得向厂区外超标排放。向厂区外超标排放污水的,从当月起恢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免征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停用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提供虚假材料等不符合免征条件的,经市市政委和市排水办、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作出立即恢复征收、要求单位补交当年已免征部分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两年内不受理其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申请。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产生达标排放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审定及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市政委〔2008〕67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市政  污水处理费免征  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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