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03-04-23 |
| 名 称: |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
| 文 号: | 主题关联词: |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急 件
足府发〔2003〕13号
大足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2002年,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原则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为了正确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贯彻落实该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一)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二)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三)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下列情况除外: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水吧、酒吧,以及美容、美发、洗脚等类似服务项目的;
(二)2002年10月1日以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所采取合并、分离、改制、改组、租赁、承包、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变更法人、改变名称等方式的;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雇用员工在3人以上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每年免税金额累计达到9600元的,当年不再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三、下岗失业人员出租本人拥有产权或征得产权人许可转租使用的房屋,月租金不足300元的,免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职工在报主管机关审批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租本人拥有房产的,须提供有效的下岗证(或失业证)、房产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
(二)转租房产的,须提供有效的下岗证(或失业证)、下岗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租用房产的租赁合同、转租房产的租赁合同。
四、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免税优惠政策。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职工在报主管机关审批时,必须提供有效的下岗证(或失业证)、房产证、地方税务登记证、本人身份证的原件。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证照办理、税收减免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得违规办理相关证照,擅自减免国家税收,做到既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又有效防止政策执行走样、国家税收流失的现象发生。各街镇乡要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真实情况,配合税务部门正确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ΟΟ三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财政 税费 减免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
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10日印
打字:唐 校对:陈 (共印170份)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下一篇: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