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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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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0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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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3-04-23
名 称: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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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大足县人民政府

急 件

足府发〔2003〕13号

大足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2002年,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原则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为了正确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贯彻落实该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一)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二)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三)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下列情况除外: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水吧、酒吧,以及美容、美发、洗脚等类似服务项目的;

(二)2002101日以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所采取合并、分离、改制、改组、租赁、承包、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变更法人、改变名称等方式的;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雇用员工在3人以上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每年免税金额累计达到9600元的,当年不再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三、下岗失业人员出租本人拥有产权或征得产权人许可转租使用的房屋,月租金不足300元的,免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职工在报主管机关审批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租本人拥有房产的,须提供有效的下岗证(或失业证)、房产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

(二)转租房产的,须提供有效的下岗证(或失业证)、下岗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租用房产的租赁合同、转租房产的租赁合同。

、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免税优惠政策。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职工在报主管机关审批时,必须提供有效的下岗证(或失业证)、房产证、地方税务登记证、本人身份证的原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证照办理、税收减免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得违规办理相关证照,擅自减免国家税收,做到既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又有效防止政策执行走样、国家税收流失的现象发生。各街镇乡要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真实情况,配合税务部门正确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ΟΟ三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财政 税费 减免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

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410日印

打字:唐 校对:陈 (共印1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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