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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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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 其他 钢铁,建材,家具
发文单位:千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陕西省/宝鸡市 发布日期: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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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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