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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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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城固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陕西省/汉中市 发布日期: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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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高校毕业生及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现将汉中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请大力宣传,相互周知。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政策

   (一)积极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对到我市艰苦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限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现有相应的规定和渠道,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同时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

     2、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并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

  1)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2)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员培训、户籍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3)开展离校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制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其中1项的,根据实际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4)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

5)非本市户籍的本科及其以上高校毕业生到汉中市企业就业的,取消落户限制。

4、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科研项目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承担国家、省或汉中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加项目研究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

    5、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汉中市生源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每月补助600800元,我市标准为800元,从201471日起大学生见习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期间,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增发生活补贴。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人数不得低于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用人情况,向国有企事业单位下达年度就业见习计划,并鼓励引导非国有单位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将就业见习作为托底安置措施,并逐步提高就业见习留用率。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6、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退役后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登记手续,户口、档案随迁;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免费参加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指导、重点推荐等就业服务。

(二)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1、实行开放的人才政策。汉中市生源本科及其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就业。同时鼓励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市外就业。

2各用人单位选拔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身患残疾、家庭特别困难或父母双方均已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3、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工作。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当年91日以后仍未就业的,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享受汉中市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对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等服务。

4、强化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1学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本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在其毕业年度内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对户口迁回生源地因患病不能就业且无生活来源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由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3)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的、身患残疾的、完全失去土地而未就业的生活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政策

1、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大力支持和鼓励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深入推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制定大学生创业培训考核目标,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2、对首次创业入驻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房租、水电费补贴,第二年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房租、水电费补贴。

    3、落实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自主创办的小微企业和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及创意产业的高校毕业生予以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合伙创办的小微企业予以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期满,按期还款,且经营良好,可进行二次贷款,贷款额度、期限与第一次贷款相同。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4、高校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5、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成功,带动我市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前2年继续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9、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汉中市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国家有关就业税收政策中属地方税种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及高校毕业生创业相关政策。

1、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补贴。

2、当年新招用汉中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享受不超过4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

3、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当年11日至1231日期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四、其他政策

1、免费托管档案。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力度,办理过实名制登记并符合以下情况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汉中市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办理托管档案业务,托管范围为:(1)高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2)自主创业毕业生;(3)到基层就业毕业生;(4)到小微企业就业毕业生;(5)灵活就业毕业生。

2、消除流动性就业障碍。在我市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流动接收和档案审查以劳动合同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离职证明为依据,不将转正定级表、行政介绍信和改派手续作为接收和审查的必备材料。

 

——摘自《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20147月)

  

   (十二)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小微企业、县(不含)以下农业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总和,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县及其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免除职称外语考试要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摘自《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6号)

         

 

 

详情请咨询县城乡就业服务局或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7233885721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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