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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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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广安市 发布日期: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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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之一 发布日期   2018-01-08
主题分类  基础分类/文件/文件解读 索引号  4/2018-00190
关键词  车辆购置税 文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之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财税〔2001〕39号文件,《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明确: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 除了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外专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查验“专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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