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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之三 | 发布日期 | 2018-01-08 |
主题分类 | 基础分类/文件/文件解读 | 索引号 | 4/2018-00192 |
关键词 | 车辆购置税 | 文号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之三
明确持有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的外国人,为财税〔2001〕39号文件第三条所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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