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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的优惠政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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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610100013353307R/2015-002313 | 发布日期 | 2015-10-08 16:53 | 来 源 | 创新发展局(自贸办) |
内容概述 | 对拟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的企业补助和奖励标准: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已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已完成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在除沪、深两市主板以外的其它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08〕567号 |
发布时间:2015-10-08 16:53
来源:创新发展局(自贸办)
对拟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的企业补助和奖励标准: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已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已完成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在除沪、深两市主板以外的其它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08〕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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