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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45号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2005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将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和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以及《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2.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