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的《安康市涉农企业税收风险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9 月18 日
安康市涉农企业税收风险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行业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范税收风险,推动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切实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4〕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4〕41 号)、安康市发改委、人行安康中心支行、市编办联合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发改财金〔2014〕165 号) 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范围内的涉农企业税收风险行为的认定及其 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在安康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农企业和对税收风险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
涉农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研发、服务等活动及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研发、服务活动的企业,泛指农、林、牧、副、渔等行业企业。涉农企业通常包括四种类型:一是为农产品生产提供生产资料和服务的农资企业;二是农产品生产企业;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四是农产品流通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行为是指纳税人不遵从税法而 产生的税收流失风险。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涉农企业税收风险 行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涉农企业税收风险行为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规范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涉农企业税收风险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涉农企业的税收风险行为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
(二)有未按规定纳税申报行为的;
(三)有未按规定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
(五)涉及非正常户风险行为的;
(六)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 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行为。
第三章 涉农企业税收风险行为的评价标准
第八条 涉农企业税收风险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 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级税收风险、二级税收风险和三级税收风险。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涉农企业应认定为一级税收风险 企业:
(一)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行为的,年度内累计逾期申报六次以上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6 个月以上仍未缴纳的;
(三)存在扩大收购发票使用范围、实际收购对象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不一致、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的;
(四)评价年度直接判为纳税信用D 级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二级税收风险企业:
(一)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年度内逾期2 次以上6 次以下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2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仍未缴纳的;
(三)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三级税收风险企业:
(一)逾期税务登记3 个月以上的,提供虚假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的;
(二)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6 个月零负申报的;
(三)在本辖区为正常经营户,但同一法人或业主在其他地区注册的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四)涉农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有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
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数量变化较大的;
2.月农产品购进金额较大且变动异常的;
3.农产品采购价格变动异常的;
4.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
5.产品产量、销量及投入产出率波动异常的;
6.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
7.实物盘存与账、表、单不符的。
第四章 涉农企业税收风险行为的结果应对
第十二条 对列入风险监控名单的涉农企业,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管控,按照分级应对、联合惩戒的原则,实行差别管理。对涉农企业存在严重涉税风险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主动对外提供,提升风险监控的联动效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第十三条 涉农企业风险行为结果内部应对。
(一)分类纳入风险管理,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组织开展风险应对及专项稽查。
1.列为风险等级为“三级”的涉农企业,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及实地核查。
2.列为风险等级为“二级”的涉农企业,推送至各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团队实施专项纳税评估。
3.列为风险等级为“一级”的涉农企业移交至稽查部门实施专项稽查。
(二)对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涉税风险行为的涉农企业,在涉农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告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将应承担的处理结果;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税收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核实,掌握企业的投资金额、占地面积、筹建开始时间、预计结束时间等信息,制作新办涉农企业实地核实报告,对整个筹建期进行跟踪监控,及时督促企业在取得收入后进行申报。
(三)对存在连续三个月或者年度内累计6 个月零申报的涉农企业,实行零申报企业公示制度。每季度征收期后要将其名单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和举报。主管税务机关要针对零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虚假的零申报企业加大日常征管力度,依法进行处罚;对长期未经营或失踪的零申报企业进行集中清理。
(四)对欠缴税款纳税人,若主管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违反《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同时要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五)在对涉农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时发现纳税人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等偷税行为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六)对非正常纳税人,加强关联企业的监控和管理,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发涉税违法风险纳税人名录,对在外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在本辖区为正常户的涉农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核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限量供应其发票。
(七)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十四条 涉农企业税收风险认定结果的外部应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不定期的推送涉农企业风险认定结果及相关信息,全方位、多举措加大对偷税、欠税、走逃户等失信行为的管理及惩戒。
(一)定期推送
各级税务机关定期将税收风险认定结果为一、二级的涉农企业名单推送给发改、工商、金融、人行及专业银行、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
(二)不定期推送
1.主管税务机关对涉农企业税收风险结果进行实地查验、纳税评估结束后,可将相关风险事项调查报告推送给有关部门供其在相关审批事项中参考。
2.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涉农企业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信息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并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3.对欠缴税款的涉农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第五章 涉农企业税收风险行为的采集管理
第十五条 涉农企业税收风险行为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季进 行筛选采集并提出认定意见,征管评估部门统一收集整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形成辖区涉农企业税收风险认定名单,按照风险级别进行内、外部推送工作。
第十六条 涉农企业税收风险认定名单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二)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三)主要税收风险事项、相关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涉农企业对认定风险行为结果信息享有知情权。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税收风险认定结果告知涉农企业。列入税收风险行为认定名单的涉农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实施认定结果修复:
(一)税务机关评定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非因主观故意发生的税收风险行为,且已及时整改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8 日起施行,至 2017 年 10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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