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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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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 发改规划 汽车,建材,煤炭,家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0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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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5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以下简称《复函》)。为贯彻落实《复函》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04 2 12 日起 ,海关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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