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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府发〔2004〕73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区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建设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巴南区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建设优惠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巴南区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 建设优惠政策
为加快我区境内渝道路沿线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的建设,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发展现代都市农业,促进农民致富增收和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鼓励建设业主以多种形式用地。业主可以采取依法征用、转让、承包、租赁、吸收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二)鼓励村、社和农户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依法将土地转包给业主,转包期限原则上以承包方的承包期为限,转包费标准和缴纳方式由业主与承包方协商确定。 (三)鼓励和支持业主在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土地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土地整治,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耕作现状,修建基础设施,从事农业集约化生产和规模经营。 (四)业主在依法转包、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必要的临时性生产、管理用房及相关服务等设施的,其建设占地(不含已征用地)按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巴南委发〔2004〕)16号)有关规定执行(以1户企业或1个业主为单位,下同),视同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对待,在镇国土部门备案,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其他税费。 二、税收政策 (五)业主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开征之月起3年内,由区财政将区本级实得部分的25%安排支付给业主,由业主自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六)业主依法转(承)包村、社集体土地和农户土地,从事花卉苗木、绿化树生产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交土地使用税。 (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新办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所得税免征3年。 (八)对单位和个人在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对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三、收费政策 (九)兴建生态农业项目设施和兴办花卉苗木等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用地征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区财政将区本级实得部分的25%安排支付给业主,由业主自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业主开发建设涉及的行政性事业收费,其区收部分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其市收部分,区级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向市级有关部门做工作,争取优惠减免。 (十一)业主生产销售花卉苗木,只需办检疫证,产地检疫费按4‰收取,调运检疫费按8‰收取。 (十二)花卉苗木在区内运输的,免办一切手续;业主销售在土大树苗木(直径、胸径>
(十三)经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批准,兴办的花卉龙头企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时,可实行无主管机关批文办理制度,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手续费。 四、信贷政策 (十四)业主(企业)投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生态农业项目需要贷款的,由信贷部门组织对其产品(含在土作物)和设施进行资产评估,经批准后可按评估资产总额的50%给予贷款。 五、投入政策 (十五)凡投资兴办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投资方向的规模性开发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扶持。 (十六)各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应相对集中,统一安排,重点投入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基础设施建设。 六、奖励政策 (十七)凡为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引进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重庆市巴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巴南委办发[2003]126号)给予奖励。 (十八)对为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建设做出贡献的有功单位(企业、项目,下同)和人员,区里将给予表彰奖励。 七、其他政策 (十九)业主因生产经营需要修建道路的,享受农村开发公路建设的优惠政策。 (二十)在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建设范围内修建开发性公路,需要与主公路接口的(高速公路除外),在区交通部门办理手续,免交一切费用。 (二十一)公路开口处确需砍伐公路行道树的,在区交通、林业部门办理砍伐手续,只收工本费。 (二十二)凡入驻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的业主(企业),其业主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由所在镇学校按当地居住人口及其招生范围招收入学,免交除正常收费以外的一切费用。 (二十三)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各级党政组织,要积极支持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的建设发展,对投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生态农业项目的,其生产、生活用水、用电,视同当地居住人口对待,电力部门和所在镇、村、社不再收取搭电、增容等费用。 (二十四)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项目建设规划区内农户自愿迁出,选择在农民新村居住的,享受农民新村建设的相关政策。 (二十五)享受本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先征缴入库后财政再安排支付,其申报、支付按《重庆市巴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巴南委发[2003]27号)规定程序办理。 八、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政策,按国家、市和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入驻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从事以花卉苗木为主的生态农业项目和相关项目(企业);百里生态农业经济长廊的范围是指:北起花溪镇其龙村,南止南彭镇将军湾村(碑垭),全长约
十、其他镇街建设发展以花卉苗木为主的生态农业项目和基地,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十一、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农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结构调整△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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