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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麒龙服装生产加工基地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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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0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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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府办发〔200611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重庆麒龙服装生产加工基地优惠政策的

 

 

花溪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麒龙服装生产加工基地优惠政策》已经区政府> 2006 8 9 5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重庆麒龙服装生产加工基地优惠政策

 

重庆麒龙服装生产加工基地是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并纳入了重庆市纺织业“十一五”规划整体布局,目前建设已初具规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服装生产经营企业入驻,培育壮大服装生产加工基地,根据《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发展意见》(渝府发〔2005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服装基地及其配套工程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经营期间的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服装基地第一次出售房屋涉及的营业税,区级实得部分先征收,后安排支出,在一月内全额返还服装基地建设业主;市级部分由市按相关规定先征后返后,由区财政局和地税局协助办理在两月内全额返还服装基地建设业主。

2、利用服装基地对外招商的企业和业主转让、出租土地、房屋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三年内出租或转让土地、房产收入所产生的营业税,在区财政实得收入中,按50%返还,用于服装基地基础设施维护保养。

3、自服装基地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服装基地市场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区得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三年减半返还,第四年起不再返还。

(二)契税

1、免征服装基地建设业主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契税。

2、利用服装基地对外招商的企业和业主转让土地、房屋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三年内出让土地、房产收入所产生的契税,在区财政实得收入中,按50%返还,用于服装基地基础设施维护保养。

(三)所得税

服装基地建设业主和入驻企业,按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20%,第四年起不再返还。

(四)增值税

服装基地建设业主和入驻企业三年内每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在区财政的实得部分中,按50%返还。

(五)工商管理费

自经营户正式入驻服装基地之日起,个体经营户的工商管理费第一年按20%缴纳,第二年按50%缴纳,第三年按80%缴纳。从第四年起按规定缴纳,缴纳时间按每年八个月计算。

(六)其他税费

服装基地建设业主及入驻经营户按规定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教育附加费等税费(区得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三年减半返还,第四年起不再返还。

二、免收服装基地建设业主在首次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转让手续费。

三、服装基地建设行政规费按规定标准的25%收取。

四、在服装基地兴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园区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再就业免费培训,并享受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等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服装基地的项目建设继续执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其龙工贸园区关于落实其龙工贸园区工业加工基地及配套设施工程和服装制造业及配套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优惠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02144号)和《关于印发其龙经济园区服装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0336号)文件。

 

 

 

 

主题词:工业  园区△  优惠政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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