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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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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内江市 发布日期: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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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府办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1月4日终止。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内江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2号),加快我市生物医药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省试点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创新试点工作,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鼓励研发创新,加快药物研发成果转化,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满足公众对用药的需求。通过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充分调动研发机构研发创新药的积极性,引导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与科研人员积极开展试点申报,争取在试点期内获批一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结合现有内江市医药产业基础,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创新发展,强化跟踪服务,推动内江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在试点期内鼓励引导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积极申报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多个申请人联合申请的,需经所有申请人同意后,确定1个申请人申请成为持有人。法律法规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和药品生产上市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和持有人相应承担。
  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与能力的,须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
  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期间或批准后,申请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补充申请,变更申请人、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
  (一)试点对象和条件。
  1.申请人和持有人的条件。
  (1)注册地址在本市的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工作地址在本市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科研人员。
  (2)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2.受托生产企业条件。
  申请人需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个试点行政区域内。
  受托生产企业应持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原料药与生物制品除外。受托生产企业未取得相应药品GMP证书的,在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后,由受托生产企业凭试点品种批准证明文件申请药品GMP认证,通过认证后方可生产相关药品,如委托生产关系终止,则注销该药品GMP证书。
  (二)试点药品范围。
  1.2016年6月6日后批准上市的新药。具体包括:
  (1)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4类、第5类(仅限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第7类和生物类似药;
  (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以下简称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1—2类。
  2.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具体包括: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化学药品第3—4类。
  3.2016年5月26日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具体包括:
  (1)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2)试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该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纳入试点品种范围。
  (三)申请人和持有人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药物研发与注册、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相应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应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
  2.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申请成为药品持有人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追溯体系和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制定相应制度措施,确保药品生产、流通各环节质量可控;申请注册时应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应当在药品上市销售前提交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或担保金额应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相匹配。
  3.担保人应具备被担保项目赔付能力,且公司信用评级需在A级以上。担保协议应明确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资质,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等。担保过程需遵循《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四)委托生产条件。
  1.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报告,以及与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签署的委托生产协议,内容至少包括:双方基本情况,试点品种情况,合作前景与双方责任,药品销售模式等。生产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持有人负责提交年度需用计划,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按计划实施。
  2.双方应签订书面《药品委托生产合同》,合同中要重点阐明双方合作生产方式、权利、义务与责任、产品验收标准、生产计划、合同终止条件等。
  3.双方应签订书面《药品质量协议》,形成完整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与义务,明确生产工艺等变更管理、产品质量控制与放行管理等内容;明确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和方式。
  4.受托生产企业应履行《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方面的义务,履行与持有人依法约定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委托销售条件。
  1.持有人应当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约定销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落实产品溯源管理和不良反应监测等责任。
  2.持有人应主动公开药品上市许可批准信息、风险控制计划、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信息等,方便社会查询。受托销售药品的企业应及时向持有人报告市场异常情况。
  (六)申报程序及要求。
  试点期间,符合试点范围和条件的申请人、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参加试点意向报告,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后,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相关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递交相关电子和书面材料,申请注册试点品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帮助申请人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及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研究持有人制度对全市医药产业的影响,制定扶持企业申请持有人政策措施。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开展持有人制度的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经费保障。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要支持试点中涉及的担保、保险、征信等工作开展。
  (二)积极引导,优化服务。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先行开展持有人试点工作。以已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已批准上市药品、新申报注册药品、新批准上市药品为重点品种,在政策法规、办理程序、技术要求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积极推进上述申请的受理、审查、上报工作。
  (三)落实政策,有序推进。对注册在内江市的上市许可持有人,除当地县(市、区)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性补助外,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试点期间获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申请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激励。
  (四)认真评估,总结经验。每年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对取得成效和面临问题进行回顾、分析,落实针对性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及时对推进试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试点经验。
  四、监督管理
  (一)强化上市后监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以及试点品种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辖区内持有人及批准上市药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持有人履行保证药品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药品监测与评价、药品召回等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受托生产企业,加强对药品生产者在药品GMP条件下实施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经营环节存在风险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发现批准上市药品存在质量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人及相关单位采取约谈、发告诫信、限期整改、限制使用、监督召回药品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并上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有关规定的本市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坚持信息公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主动公开持有人履行义务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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