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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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15〕28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按照省政府部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决定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全省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中选择2个市(区)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试点城市。
二、支持政策
(一)省级财政对入选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试点城市每年给予2000万元资金补助,连续三年。
(二)优先安排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债券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支持。
(三)协调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优先对试点城市提供长期稳定、低利率的信贷资金支持。
(四)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海绵城市试点评选。
三、试点内容
试点城市应将城市规划建设成具有吸水、蓄水、净水和释水功能的海绵体,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试点城市年径流总量目标控制率应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
四、申报程序
申请试点的城市人民政府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向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按照三年滚动预算要求编制,实施期为2016-2018年(至少含1年的项目运营期)。
实施方案应体现“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全面协调、技术先进”等基本原则,实施期为2016-2018年(至少含1年的项目运营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现状
包括城市区位条件、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条件、降雨特性、洪涝特点、水资源条件、水环境与水生态状况等;城市社会经济概况、行政区划、2012-2014年财政收支情况;城市河湖水系、蓄引提供水设施雨水调蓄利用、城市排水防涝系统现状、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城市防洪、排水防涝能力与内涝风险评估,面临问题与对策出路等。
(二)实施目标任务
包括项目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设范围、总体目标,项目实施目标年度考核指标(例如年径流总量目标控制率、排水防涝标准、防洪标准、绿地湿地增加率等),制度机制建设目标(城市蓝线划定与保护、河湖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低影响开发控制和雨水调蓄利用、持续稳定的投入、城市洪涝灾害应急管理等)、能力建设目标(如城市暴雨预报预警体系、应急预案体系、技术标准规范、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抢险能力)等。
(三)实施项目内容
说明城市总体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报批情况;围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总体布局和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各项工程措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明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执行进度安排、近期建设规划、项目进展情况等。
(四)保障措施
包括标准体系建设、投入机制建设、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建设、其他制度机制建设、能力建设等保障性措施。
五、评审方式
将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试点城市。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预审,再组织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城市进行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最终确定试点城市。
(一)资格审核
试点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编制或修编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城市节水专项规划、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建设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3.城市发展对排水防涝基础设施建设、调蓄雨洪和应急管理能力需求强烈。试点区域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公里,包括形成城市蓄水净水系统、城市园林绿地和市政道路雨水收集净化系统、绿色公共和居住建筑小区示范等,径流系数达到规划要求。
4.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少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有具体的融资计划和运营方案。
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全省申报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地市,先进行实地考察,再正式进行竞争评审阶段。
(二)竞争性评审
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1.
总体思路是否清晰。是否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城市的特点确定总体的工作思路。
2.
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市级政府是否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协调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单位参与试点工作。
3.
目标合理性。是否以将城市建设成具有吸水、蓄水、净水和释水功能的海绵体,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缓解城市水资源压力为目标。试点城市年径流总量目标控制率是否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排水防涝标准、防洪标准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
项目可行性。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对城市排水防涝、防洪能力和风险是否有全面评估;是否符合城市排水防涝、防洪设施建设标准,并具有技术可行性等。
5.
投融资模式创新性。包括投资规模是否经济合理,建设和运营成本核算是否清晰,建设和运营模式是否有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PPP模式部分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是否充分体现“以地方及社会投入为主”,地方财力是否可承受等。
6.
配套措施完整性。是否建立城市河湖水系的保护与管理机制,是否建立低影响开发控制和雨水调蓄利用的建设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充分有效可持续的投入机制;是否建立有效的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是否健全城市排水防涝和防洪应急管理体系、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力建设(如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抢险能力等)等。
六、其他要求
(一)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确定牵头部门,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认真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研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二)各试点城市的牵头部门应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指导,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级部门将加大指导力度,督促项目的尽快实施和运营。
(三)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定期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差的,取消试点资格,并收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上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武东昌 电话:
029-87294028 >029-87294028
省财政厅
联系人:梁 燕 电话:
029-87623356 >029-87623356
省水利厅
联系人:王小莉 电话:
029-87463116 >029-87463116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15年11月26日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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