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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公安局 关于许某某、王某某未按规定安全驾驶的案例
| 索引号 | 016030132-2022-000032 | 发布日期 | 2022-04-26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内容概述 |
时间:2022年4月5日
违法人员:许某某、王某某
驾驶车辆:陕A0***C、陕A9***K
车 型:小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
地点:原钤路由西向东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4月05日11时20分许,许某某驾驶陕A0***C小型轿车沿门口道路由南向北倒车时,因观察不周 ,与沿原钤路由西向东王某某驾驶陕A9***K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许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安全提示: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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