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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公安局关于许某某、王某某未按规定安全驾驶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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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蒲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陕西省/渭南市 发布日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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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公安局 关于许某某、王某某未按规定安全驾驶的案例
索引号 016030132-2022-000032 发布日期 2022-04-26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内容概述

时间:2022年4月5

违法人员:许某某、王某某

驾驶车辆:陕A0***C、陕A9***K

车 型:小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

地点:原钤路由西向东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4月05日11时20分许,许某某驾驶陕A0***C小型轿车沿门口道路由南向北倒车时,因观察不周 ,与沿原钤路由西向东王某某驾驶陕A9***K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许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安全提示: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编辑: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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