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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公安局 关于赵某某未保持安全车距的案例
| 索引号 | 016030132-2022-000031 | 发布日期 | 2022-04-26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内容概述 |
时间:20222年3月21日
违法人员:赵某某
驾驶车辆:陕E8***P
车 型:小型轿车
地点:渭清线与五陵路十字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3月21日10时许,赵某某驾驶陕E8***P小型轿车沿渭清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渭清线与五陵路十字时,因观察不周,与同方向前方董某某驾驶陕A0***T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陕A0***T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高某某轻微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前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高某某无责任。
安全提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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