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智造工业快报>政策快报>政策详情

蒲城县公安局关于赵某某未保持安全车距的案例

查看原文
发文 其他 汽车,建材
发文单位:蒲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陕西省/渭南市 发布日期:2022-04-26
收藏此文章
政策详情
政策详情
蒲城县公安局 关于赵某某未保持安全车距的案例
索引号 016030132-2022-000031 发布日期 2022-04-26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内容概述

时间:20222年3月21

违法人员:赵某某

驾驶车辆:陕E8***P

车 型:小型轿车

地点:渭清线与五陵路十字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3月21日10时许,赵某某驾驶陕E8***P小型轿车沿渭清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渭清线与五陵路十字时,因观察不周,与同方向前方董某某驾驶陕A0***T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陕A0***T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高某某轻微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前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高某某无责任。 

安全提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编辑:公安局
分享: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热门政策